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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egulations for alumni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Chung Hsing University 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Applied Economics department

國立中興大學農業經濟暨應用經濟學系系友會章程
民國九十二年元月十一日理監事會議通過
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會員大會議通過

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會員大會議通過
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日會員大會議通過
 
第一章 總   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興大學農業經濟暨應用經濟學系系所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系友感情,加強系友團結,砥勵系友學術研究,促進系友事業合作與協助母系發展,並宏揚母校「誠樸精勤」之精神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與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應用經濟學系(台中市南區興大路145號) 

第二章 會   員
第四條
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者,均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  (1)前台灣省立農學院農業經濟學系、所畢業者。
  (2)前台灣省立中興大學農業經濟學系、所畢業者。
  (3)前國立中興大學農業經濟學系、所畢業。
  (4)國立中興大學應用經濟學系、所畢業者。
  (5)國立中興大學農業經濟與行銷碩士學位學程畢業者。
  (6)曾就讀於本學系、所者。
第五條 凡現任或曾任教於本學系者,及對母系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六條 現就讀於母系同學,均為本會之預備會員。 

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
第七條
 凡本會會員繳納會費後享有左列各項權利:
  (1)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  (2)選舉權及選舉權。
  (3)參與年會、定期性學術演講會及其他臨時性集會。
  (4)接受本會出版之刊物。
  (5)參加本會舉辦之各種活動。
  (6)母系與系友之聯繫,洽詢及其他服務之提供。
 
第四章 組   織
第八條
    本會最高權利機關為會員大會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九條  一)本會置理監事若干人,由每畢業年班(系、所同一年畢業推舉一人)推舉一人擔任之。其中三分之二名額為理事,組織理事會,三分之一名額為監事,組織監事會。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由現任理監事推舉同一屆畢業系友一人,可留任。(二)本會置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若干人,歷屆理事長為當然名譽理事長,歷屆系主任及歷屆碩專班聯誼會會長為當然名譽理事。
第十條
     本會置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中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組織之,常務理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一條 本會監事會中設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任期三年,不得連任。
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,負責主持會議,任期三年,不得連任。
第十三條 本會置副理事長一人至三人,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推選之,任期三年,協助理事長,主持會務。
第十四條 本會置祕書長及副祕書長各一人,祕書若干人,由祕書長任命,報請理事長備查。祕書長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會務,副祕書長襄助祕書長處理會務。
第十五條
 本會應於各地設立聯絡處並視實際需要成立分會。 

第五章 職   權
第十六條
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:
      (1)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      (2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      (3)選舉理監事。
      (4)討論有關會務事宜。
      (5)決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      (1)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      (2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      (3)選舉理監事。
      (4)討論有關會務事宜。
      (5)決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職權如左:
      (1)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。
      (2)本會工作及職務之審議。
      (3)經費及預算之稽核。
      (4)審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 
第六章 會   議

第十九條    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;召開日期,由理事會決定,並召集之。
第二十條     理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,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集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均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集一次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,均由常務監事召集之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,經常務監事之同意,得召集理監事聯席會會議。 

第七章 經   費
第二十三條
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          (1)基本會費每人新台幣貳佰元。
          (2)會員常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。
          (3)會員及其他人士之捐助。
          (4)會員可一次繳納永久會費,每人新台幣參仟元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作為其他用途;本會解期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系,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或私人事業。 

第八章 附   則
第二十五條
 本章程未訂事宜,依有關法令及慣例為準。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